图文解读5万亿政府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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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怎么理解?有哪些分类?
⊙ 监管怎么划分?有什么变化?
⊙ 作用怎么发挥?有哪些好处?
⊙ 市场怎么把握?有多大规模?
⊙ 产品怎么设计?要如何运营?
⊙ 政策怎么利用?有哪些利好?
⊙ 典型怎么树立?有什么案例?
定义怎么理解?有哪些分类?
根据2008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政府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政府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可以看出此处对政府引导基金的定义主要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且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而非商业性基金;第二,发挥作用的机制是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而非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第三,按市场化的有偿方式进行运作,而非通过拨款、贴息或风险补贴式的无偿方式进行运作。
实务层面,除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之外,政府引导基金还包括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新兴、重点和战略性领域的实业投资,推动特定产业的新发展和结构化升级。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由政府设立,主要用以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或创新型企业实施股权投资,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母基金,激发创业创新的活力,助推创新型初创企业的发展。
监管怎么划分?有什么变化?
根据政府引导基金的特点来划分监管的适用。
特点1:私募性质
监管部门:2013年前归发改委管,2013年后归证监会管(基金业协会自律)
《指导意见》并未对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募集方式作明确的定性,但一、设立程序是由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可行性方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二、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性专项资金;三、投资标的是其他创投基金的份额。故认为政府引导基金属于私募性质,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013年前,主要由发改委进行监管,出台的法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005]39号)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等。
2013年,《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和随后的《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4]61号)明确改为证监会负责拟订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2014年,证监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除契约型私募基金之外,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基金适用办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同样适用办法。同时明确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因此,需要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8月30日,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第九章对创业投资基金作了特别规定,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并再次强调实行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和自律服务。
特点2:政府出资、投向产业领域
监管部门:财政部、发改委
除了接受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监管之外,政府引导基金因为涉及政府出资/投资,因此也要遵守财政部和发改委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出台的政策包括《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以及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财企[2010]361号),对基金的“募投管退”等做了规定。
发改委出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对投向领域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投资管理信息登记等做了规定。
作用怎么发挥?有哪些好处?
创新政府投融资机制。按市场化的有偿方式进行运作,而非通过拨款、贴息或风险补贴式的无偿方式进行运作。政府将逐步减少传统财政补贴,利用现代化金融手段推动经济发展,政府引导基金成为政府扶持经济发展的“利器”。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市场化运行机制、股权投资方式扶持新兴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撬动并吸纳社会资本进入,既实现了引导基金的放大效应,同时也防止了暗箱操作和腐败滋生的可能。
优化资金配置和区域流向。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以政府信用吸引社会资金,可以改善和调整社会资金配置,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引导资金流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中西部地区,有利于缓解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
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以往直接财政无偿划拨补助企业和项目,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或权力寻租的现象。通过政府引导基金,将财政资金从无偿投入变为滚动使用,从直接投入变为间接引导,从行政性分配变为市场化运作,使得财政资金更好地发挥激励引导和杠杆放大的效应。
市场怎么把握?有多大规模?
数量规模方面,根据私募通统计显示,2007年至2016年,共成立政府引导基金1047支,募集金额达33348.94亿元。设立总体呈逐步增长趋势,2014年有大幅增长,2015年呈井喷式增长,全年新增313支,募集金额达15089.96亿元,2016年与2015年基本持平。同时,2017年初截至目前,又新增113支基金。规模在1000亿以上的共有11支基金,包括6000亿规模的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基金、2000亿规模的广州城市更新基金和甘肃省公路产业基金等。
区域分布方面,全国各地绝大部分城市都有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
从基金数量来看,截至2017年2月,浙江、山东、广东、江苏、北京和福建位于前列,分别设有101支、99支、89支、63支、59支和48支,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势头强劲。同时,民间企业与产业园区云集的一些二线省市也先后跟进创立政府引导基金来扶持当地产业发展。总体而言,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政府引导基金设立较为密集,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对较少,基本已形成以长三角、环渤海地区为聚集区域,并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全面扩散的分布特征,中西部地区成为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新的沃土。
(数据来源:私募通)
从募集金额来看,北京、湖北、广东、安徽、上海和福建位于前列,分别募集到2143.0066亿元、1903.35亿元、1188.074亿元、776.78亿元、747.45亿元和408.625亿元。结合两者来看,北京、广东和福建三地的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态势平稳,浙江、山东和江苏三地有待进一步提升其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聚集效应,有待进一步吸引各方资金注入,相反,湖北、安徽和上海三地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聚集效应明显,凭借相对较少数量的基金数量撬动了相对较多的投资资金。
(数据来源:私募通)
产品怎么设计?要如何运营?
政府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和融资担保等五种投资方式。
阶段参股是目前的主要运作模式。政府引导基金按照母基金的方式运作,由政府单独或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组建母基金,母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组建子基金,即创业投资企业,再由子基金投向创业企业。在此过程中,政府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仅仅充当出资占股角色。该运作模式能够吸引大量社会资金的投入以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子基金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并借此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从而起到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一般主体产品结构如下图。
政府资金部分,可以是政府财政独立出资或者与政策性银行联合出资。绝大多数已设立的引导基金资金均来源于政府财政出资,只有少数的早期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政策性银行。比如,由地方政府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津滨海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由地方政府联合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成都银科创投和重庆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社会资金部分,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外部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的参与方式主要包括:第一,投贷联动。商业银行需要参与到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中,投资过程中需要判定信贷风险,投资后需要与基金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银行对于被投资企业按照不同发展阶段、企业规模及所属行业,设计专门的信贷产品,开发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府引导基金担保等多种信用增进方式,以控制信用风险。第二,作为LP。通过证券公司资管计划或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出资政府引导基金,银行资金作为优先级LP,政府资金作为劣后级LP,在基金到期后,优先偿付银行资金,保障银行资金的收益和安全性。第三,参股GP。银行可以通过在境外设立投行子公司或通过境内其他金融牌照子公司入股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公司。比如,福建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基金,基金总规模200亿元,其中省财政厅、兴业银行分别出资20亿元,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进行直接或间接融资,并依托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进入与退出的渠道。
分为单人管理和双人管理。双人管理的情况主要出现在合伙型基金的双GP设置中,实践中,在优先劣后结构化的合伙型基金中,有时资金方希望对于合伙型基金保留一定的话语权,往往就会出现双GP设置的合伙型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立法已经给双GP的基金模式预留了空间。
GP1和GP2的权限划分取决于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在实践中,一般是由GP1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投资管理事务;而GP2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运营商,负责基金日常运营及监督GP1的投资管理。
双GP模式具有优势互补的特点,两家GP可在管理架构、对外投资和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取长补短。但与之同时,双GP模式可能带来的弊端是效率低下,两家GP也许会在部分问题上争吵不休。因此,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合伙协议确定两家GP的分工、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第一,管理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投票制度。地方政府一般会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行使引导基金决策和管理职责,但一般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具体架构如下图。各地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职务分配等均有区别,因此其权利重心也不相同,发改委、经信委、科技部门、财政厅等职能部门在不同的政府引导基金中会扮演不同角色,并对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及管理模式等产生影响。但总体来看,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主要归口发改委和科技部门两大系统,前者主要导向是推动本地创投业发展,后者则主要致力于推动中小科技企业融资。
第二,一票否决制度。大部分地方都规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参股的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等人员。相关人员监督子基金按照其《企业章程》、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引导基金政策目标要求进行投资运作,对所有违反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不利于保障引导基金安全的投资行为或者对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行使一票否决权。比如,《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对所扶持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受托管理机构可按照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专家库。一些地方近年来通过建立咨询专家机制提升投资决策专业化水平。2016年2月,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选聘20名行业专家作为咨询顾问。为充分发挥咨询专家库作用,规范咨询专家行为和工作流程,2016年9月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办印发了《广西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家人才库管理规定》,规定了咨询专家的选聘流程、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专家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式方法、咨询专家考核评价以及奖惩等内容;入库咨询专家实行年度考核、任期评价和奖惩制度,咨询专家实行流动管理,三年一个聘任期,表现和成绩优秀者可以续聘。专家库建立以来,先后共有96人次专家发表了303条意见和建议,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办采纳了165条。
根据《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政府引导基金集中投资的具体领域包括: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各类创投机构在继续青睐初创企业的同时,更加注重投向业务清晰、盈利稳定的成长型企业;在继续关注模式创新项目的同时,更加青睐人工智能、VR、云计算、云储存等领域的技术创新项目。
投向区域限制:多以投资本地和优先发展的产业为主。广东规定省内投资比例不低于60%;浙江规定,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浙江省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省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80%;福州规定只能投资于福建省内。
投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比例限制:广东规定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北京规定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福州规定投资于市内比例一般不低于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额;浙江规定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30%,并逐步达到50%以上;安徽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投资比例不得少于年投资总额的50%;湖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投资省内企业的资金总规模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60%。
由于地域投资比例要求对投资机构项目源有较大限制,在实际运作中,部分引导基金在参股之后逐步放宽了投资限制。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在最初发布管理办法中,要求参股基金对园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在实际上该引导基金基本实现了市场化运作,参股基金并未受限于这一规定。青岛市创投引导基金最初要求参股基金投资于青岛辖区企业不低于基金总额70%,而目前仅求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部分投资于青岛。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政府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减持、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多种途径实现退出。目前来说,政府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政府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内将其所持股份有限转让给其他社会投资人或公开转让,但原始投资者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
政策怎么利用?有哪些利好?
政府引导基金在税收、风险补贴、业绩奖励、场地等方面都获得了政策层面的支持。除了中央全面清理了地方针对企业的税收、财政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只保留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在风险补贴、业绩奖励和场地支持方面,地方政策都在原则上呼应中央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规定,对合作银行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额进行核定,最高不超过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额的2%。具体比例另行核定。
江苏规定,引导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金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浙江规定,转化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转化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上海、广东规定,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对所扶持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受托管理机构可按照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规定,引导基金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指出,一方面,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另一方面,降低创新创业门槛。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济南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同时,对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股权投资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可达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可达200万元。
典型怎么树立?有什么案例?
2016年中国政府引导基金10强 | ||
排名 | 基金名称 | 管理机构名称 |
1 | 深圳市引导基金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 | 山东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 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 |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 |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 |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 | 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 | 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 | 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6 | 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 北京北咨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 | 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 | 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8 |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 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
9 |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 | 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 上海嘉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制表:金融监管研究院 |
(资料来源:私募通)
本文选取厦门产业引导基金和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案例进行分析。
厦门产业引导基金成立于2015年2月1日,初期资金规模为100亿元,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逐年分期到资,是由厦门市政府设立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厦门市“5+3+10”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构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着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做精做优现代都市农业为战略重点,以龙头大项目、园区载体、创新环境为主要抓手,培育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五大先进制造业及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意五大现代服务业等十大千亿产业链。
决策机制方面,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理事会为决策机构,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设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其中,政府只负责“两端”,即在前端负责审定总体投资方案,在后端把握投资方向,不干预基金的运行管理,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
市场运作方面,一是甄选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投资于与我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二是直接投资于我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或对接社会优先级资金设立专项子基金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方面,基金管理人阵容强大,涵盖两岸三地。既有大陆知名的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有深耕厦门本土的厦门京道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坚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群贤汇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同时还有活跃于两岸三地的台湾蓝涛亚洲投资集团、康桥资本投资管理公司。根据私募通统计显示,已设立15支子基金,包含10支已披露基金和5支未披露基金。已披露基金分别为厦门隆领海西创业投资基金、厦门创新工场基金、功夫资本动漫影视文化产业3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厦门坚果兄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群贤汇禾生物医药基金、厦门红土信息创投基金、厦门泰普康桥生物医药基金、厦门台商转型基金、厦门国和现代服务业基金、厦门京道天琴股权投资基金,LP类型包括FOF、政府机构、VC/PE机构、企业等,投资领域包括互联网、娱乐传媒、电子商务、其他网络服务、B2B、无线互联网服务、生物医药、软件信息、以两岸合作为特色的台商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等。未披露基金的管理机构包括易泽资本、七匹狼创投、赛富投资基金、信达资本、恒一创投。
投资偏好方面,投资行业(清科)包括影视制作及发行、软件、IT、电子商务、环保、互联网、娱乐传媒、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无线互联网服务、其他网络服务、清洁技术、网络服务、零售、IT服务、B2B电影制作与发行、网络视频、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商务服务业。
具体项目方面,创新工场在厦门市开展基金设立、孵化器落地、项目投资、两岸创业合作以及资金引入等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果,与合作伙伴优客工场在海沧区合资设立了两岸合作的青年创业孵化器,积极引入中建投等合作伙伴进入厦门并设立了2 只规模各约3 亿元的基金;厦门坚果兄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16年分别于天使轮、A轮、新三板定增等轮次开展了5笔投资,主要投向电子商务、其他网络服务、B2B、无线互联网服务行业,地区分布厦门、武汉、上海。
除参股产业子基金外,厦门产业引导基金还参股前海母基金5亿元,后者目标总规模超过100亿元,是由深创投董事长靳海涛联合马蔚华、沈南鹏、熊晓鸽、厉伟、倪正东等多名顶尖金融家、创业投资家担任联合合伙人的市场化母基金。通过参股前海母基金,厦门产业引导基金可以与境内外知名基金管理人建立协作关系,吸引优秀股权投资机构在厦门设立产业子基金及投资厦门市企业项目。
下表为厦门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基金(披露部分)
(资料来源:私募通)
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成立于2012年4月19日,是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厦门市政府开展有关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平台,引导全球资本汇聚厦门,通过积极践行“母基金”发展战略,促进厦门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实现资本的长期增值,目标成为中国专业的母基金管理机构,打造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品牌。
(资料来源:厦门创投)
厦门创投目前已形成母基金业务、引导基金业务、另类投资基金业务和市场化基金平台业务四大业务板块。同时,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核心,以转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为手段,覆盖厦门市经济社会各领域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需求,做大做实母基金业务。根据其官方网站披露,目前厦门创投参投8支基金、参股9家公司含7家基金管理公司,合作伙伴包括恒一创投、信达国际、汉石投资、赛富亚洲、京道创投、七匹狼创投、高能资本、富凯创投、泛太平洋集团。主要投资领域包括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疗、节能环保、大学生创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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